[坦洲城事] 坦洲一食店使用童工,被巡查人员发现...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6日,未成年人陈某某隐瞒年龄入职中山市坦洲镇某食店,5月17日,坦洲公安分局巡查发现陈某某是未成年人,随即通报至坦洲人社分局,坦洲人社分局立刻介入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中“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坦洲人社分局对中山市坦洲镇某食店发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关整改材料,另责令该食店将陈某某送回家交监护人,并对该餐厅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工提醒
人社说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并对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主体的责任予以明确和细化。行政执法与监管的重点,也应及时切合社会需求,和立法予以配套,织密监管体系的网络。谨慎、合法使用未成年工已经成为共识,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时进行“回头看”,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