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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动态] 以案说法 | 粉尘虽小,切勿以“粉”小而不为!

以案说法 | 粉尘虽小,切勿以“粉”小而不为!




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易发多次爆炸、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但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只顾生产,不管安全,加剧安全生产的风险。
























案例介绍:

坦洲镇执法人员对厂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三路的某加工厂存在粉尘打磨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风管上方积尘严重;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等多项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到某加工厂检查现场情况


安全无小事,每个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普通的劳动者对安全生产都要时刻警醒。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完善设施设备,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坦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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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埸爆偈皇 LV12 高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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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的
    4-29 08:16   来自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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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欣籽颖 LV11 初三生 签到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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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4-29 08:59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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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恋哥 LV11 初三生 点赞高手
    4楼
    安全生产要落实到位,责任心不可缺失
    5-2 21:33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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